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市區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市區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正常運轉,創造優良的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通告。
一、蘇州市區禁止發展燃油型助力車,中心城區禁止發展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四沖程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使用滿10年的必須報廢;二沖程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使用滿8年的必須報廢;已達到報廢年限的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由公安機關發布報廢公告,車主必須在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主動上繳牌證,辦理報廢手續。公安機關發現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就地強制報廢。
全天禁止二、三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在中心城區以內區域通行。上述區域內單位、個人的二、三輪摩托車需申領懸掛通行標識,在指定區域通行。每日8時至17時,禁止在人民路(人民橋至平門橋段)、干將路(相門橋至干將橋段)通行,但允許橫穿上述道路。
二、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三輪車、燃油型助力車全天禁止在中心城區以內區域通行。
三、每日7時至21時禁止非市區貨運汽車在中心城區以內區域通行。每日21時至次日7時禁止非市區中型(含)以上貨運汽車(黃牌)在東環路,南環東、西路,解放西路,西環路,白洋灣大街,312國道以內區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
四、全天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在中心城區以內區域通行。每日7時至20時禁止市區貨運機動車在蘇虹路、星華街、新機場路、星塘街、東方大道、吳東路、東吳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太湖西路、福運路、晉源路、蘇福路、金楓路、泰山路、長江路、312國道、蘇虞張一級公路、太陽路、227省道分流線以內區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區域內的312國道除外)。
因運送生產、生活物資,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市區貨運機動車,需申領懸掛通行標識,在指定的時間、路段通行。
五、每日7時至20時,禁止非市區微型普通客車在古城區通行。
六、城區東環高架、南環高架、西環高架、友新高架、蘇福高架、北環、獨墅湖大道(隧道)、白洋灣大街等快速路,全天禁止貨運機動車通行。
七、裝運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建筑材料、土方等易拋、灑、滴、漏物品的車輛必須在中心城區以內區域通行的,需申領懸掛通行標識,按指定時間、路線行駛。
八、在設置單位接送班車上下客臨時?奎c的道路上,接送班車不得在核準的站點外隨意停車上下客;禁止駕駛人在接送班車?空径毫舻瓤。
九、在設置出租車上下客臨時?奎c的道路上,出租車不得在核準的站點以及道路內的臨時停車泊位外隨意停車上下客;禁止駕駛人在出租車上下客臨時?奎c逗留等客。
十、禁止機動車在東環路、吳東路、東吳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太湖西路、福運路、晉源路、蘇福路、金楓路、泰山路、長江路、312國道、227分流線、蘇虹路、星塘街、機場路以內區域(不含除東環路以外的上述道路)鳴號。
十一、每日7時至20時,禁止人力貨運三輪車在東環路,南環東、西路,解放西路,西環路,白洋灣大街,312國道以內區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
十二、每日19時至次日7時,禁止人力客運三輪車在中心城區通行。
十三、本通告所指的市區是指平江區、滄浪區、金閶區、工業園區、高新區和吳中區、相城區。中心城區是指312國道、陽澄路、雙陽路、星華街、新機場路、星塘街、東方大道、吳東路、東吳南路、越湖路、木東公路、金楓路、泰山路、長江路、312國道、蘇虞張一級公路、太陽路、227省道分流線以內區域(不含上述道路、區域內的312國道除外)。古城區是指護城河以內區域。
十四、凡違反本通告規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處理。
十五、本通告自2008年1月4日起施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